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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场(店)、书店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在商场(含食品商场、超市等)现场加工食品者,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不得污染商场的室内空气。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商场(店)、书店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场(店)、书店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商场(店)、书店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商场(店)、书店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记录,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商场(店)、书店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货柜(架)和门窗无积尘,天花板无蛛网,地面无痰迹、果皮,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营业(厅)室内必须设置垃圾容器,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1个。
  第十七条 商场(店)、书店营业场所空气要定时通风换气及消毒。
  第十八条 出售旧生活用品等物品的商场(店),商品必须消毒处理,并经卫生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售。对非食用商品或书籍进行杀虫、防霉处理时,不得使用高残留量剧毒药品;对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行杀虫、防霉处理。
  第十九条 商场(店)、书店内严禁吸烟,且禁烟标志明显。
  第二十条 商场(店)、书店提供的公用饮水用品用具,应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商场内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其噪声强度不得超过8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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