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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规范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馆内应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沽制度,消毒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第十五条 馆内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馆容馆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第十七条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保持馆内整洁。
  第十八条 馆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九条 图书馆的阅览室内应设机械通风,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第二十条 做好馆内噪声源(供暖、通风、空调、打字机、复印机等)的管理及消声处理,禁止在馆内嬉闹喧哗。
  第二十一条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馆内通风换气及空气消毒。
  第二十二条 馆内应有防蚊、蝇、蟑螂及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直接为公众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状况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人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公众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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