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体育馆卫生规范
(青卫法监[2002]29号 200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馆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应位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建于清洁区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同时应避免体育馆对周围的干扰。
第五条 体育馆内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立方米。
第六条 观众厅的座席布局和每个座位所占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体育馆应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相应蹲位的男女厕所。男厕每300人,女厕每100人设1蹲位,男小便池每100人设1个。男女厕所均应设洗手设施,其数量按每300名观众一个计算。厕所应为水冲式且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第八条 体育馆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对人体健康发生潜在危害。
第九条 体育馆应设有用于茶(饮)具等公共卫生用品(具)消毒的专用消毒间和保洁柜。消毒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墙面不起灰。用药物消毒者应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用物理消毒者须配备相应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条 体育馆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