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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置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内壁应有防滑、不渗水材料铺设,并设有排水通道。
  第十二条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戏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须设有连续供水系统。
  第十三条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天然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标准。其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应为卫生防护地带,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所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岸边不应为沼泽地,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
  第十五条 严禁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发天然游泳场。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池水净化控制、消毒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有专用记录簿,详细记录每日游泳人数、池水温度、空气温度、加氯量、池水余氯含量,加入新水量、循环次数等,并按月统计备查。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和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将池水的深度及每日的气温、水温、池水pH值、游离余氯等情况告示游泳者。
  第二十一条 人工游泳池的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天然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人工游泳池应固定专人负责池水的消毒工作,在游泳池开放期间,每日定时检测池水余氯至少四次,保持池水余氯含量为0.3—0.5毫克/升,并及时补充含氯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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