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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规范

青海省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规范
 (青卫法监[2002]29号 200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理发店、美容店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理发、美容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理发店、美容店室内装修应使用无毒无污染的建筑材料。
  第五条 新开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平方米以上,已开业的应达到前述的最低要求。应有良好的采光面,自然采光的照度不小于75勒克斯,玻地比不低于1/8,投射角不小于27度。
  第六条 理发店、美容店应设有理发、美容工具和毛巾等洗涤消毒设施或消毒间。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须设消毒间,小于100平方米要有消毒设施。
  消毒间地面应防滑、易冲洗、不积水,室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建有去污、清洗、消毒的专用水池,消毒池应加盖防止药液挥发失效。消毒间应配有消毒柜和保洁柜。
  第七条 理发店、美容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应有1.5米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油漆或其它便于清洁防火的材料。
  第八条 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店不少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少于1:5。美容厅每床占有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九条 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使用煤、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理发店、美容店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且燃料间应远离操作厅。
  开展烫发、染发的美容、理发店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风速应控制在0.3米/秒内,其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应设独立烫发、染发工作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须单设烫发、染发的操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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