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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浴室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厕所应为水冲式,位置可设在沐浴室隔壁,男厕每35人设蹲位和小便器各1个,女厕所每25人设1个蹲位。对地面和墙壁的要求同沐浴室。
  公共浴室系二层以上建筑物时,沐浴间和厕所必须分别配置在相互垂直的位置上。
  第十二条 公共浴室必须设置独立消毒间,药物消毒必须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桶),消毒池应加盖。消毒间内应设保洁柜。
  第十三条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等候室、沐浴室、厕所、消毒间应设机械通风,空调装置的进风口应设在室外。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浴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浴室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共浴室应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十八条 公共浴室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顾客用毕的浴盆必须清洗消毒后方可再用。浴池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二次新水,每次补充用水的水量不少于池水总量的20%。
  第二十条 公共浴室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浴室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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