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纸屑和垃圾。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禁止吸烟,设置禁止吸烟告示,并应劝阻各类人员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不得为顾客设置烟缸。
第二十五条 放映电影、录像的场所,放映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保持清洁,至少一周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和喷洒空气清新消毒剂。
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应禁止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供公众使用的麦克风每天使用前必须消毒。
第二十九条 剧场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身体健康的烟雾剂。
第三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供顾客使用的茶饮具必须每客用后清洗消毒,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三十一条 空调装置进风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滤网应半月清洗一次,保持清洁。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与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