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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二条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视距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毫米的立体影院视距应为幕宽的0.6倍。
  第十三条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应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毫米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应为0.8—1.1米。
  第十四条 视角:影剧院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度。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应小于45度。
  第十五条 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前厅照度应为40勒克斯,电影放映前观众厅应为10勒克斯,剧场前厅照度应为60勒克斯。
  第十六条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同时应设有消音装置。
  第十七条 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吸烟室(处),并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第十八条 为顾客提供饮料茶水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消毒设施或消毒间。药物消毒须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桶),消毒池应加盖防止药液挥发。电子消毒柜消毒应运转正常,并设有保洁柜。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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