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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店业卫生规范

  第十九条 旅店业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和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店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烟头和垃圾,地毯无污迹,环境无蚊蝇孽生场所。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防鼠、防蚊、防蟑螂、防蝇等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采取控制和杀灭措施。病媒昆虫指数和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验收标准。灭鼠药、杀虫剂应有固定包装,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字样,防止人畜中毒。
  第二十三条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执行一天一换。床罩、毛毯一月换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拖鞋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拖鞋。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第二十五条 布草间(储藏室)内的床上用品,一次性拖鞋、鞋(油)布、牙膏、牙刷等一次性用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密闭保存。挂在工作车上的垃圾袋应与做卫生的工具、一次性用品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别设置,标志明显,不得混存混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茶(饮)具应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存入保洁柜内。清洁的茶(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二十七条 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旅店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单位应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其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制、供水人员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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