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店业卫生规范
(青卫法监[2002]29号 200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店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旅店业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一般选在地势平坦、土壤洁净、干燥、地下水位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带,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及噪声的不良影响,并有足够的绿化和停车场地。
第五条 旅店业总平面布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噪声等污染源不得影响客房。客房朝向宜选择南北朝向,必须配有消毒间、布草问(储藏室)、厕所、洗漱室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 客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保温、透气性好、隔声、不吸潮,内部装修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含放射物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 客房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良好,玻地比以1/5—1/8为宜,入射角小于27度,开角小于5度。
第八条 普通旅店床位占地面积每人不低于4平方米;星级饭店、宾馆及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床位占地面积每人不低于7平方米。
第九条 星级旅店的客房卫生间应设有浴池、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普通招待所必须每层楼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且远离餐厅,并配有洗手、机械排风设备,地面采用易冲洗、防滑不透水材料。卫生间地坪略低于客房,留有一定坡度,并设置地漏,墙裙贴1.2米高瓷砖或花岗石。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宜用蹲式便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