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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 出售旧生活用品等物品的商场(店),商品必须消毒处理,并经卫生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售。对非食用商品或书籍进行杀虫、防霉处理时,不得使用高残留量剧毒药品;对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行杀虫、防霉处理。
  第十九条 商场(店)、书店内严禁吸烟,且禁烟标志明显。
  第二十条 商场(店)、书店提供的公用饮水用品用具,应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商场内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其噪声强度不得超过85分贝。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场(店)、书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青海省医院候诊室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候诊室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就诊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院候诊室应分科设置,可厅式、廊式或廊厅结合式候诊,将分科候诊与走廊二次候诊结合起来。
  第五条 候诊室的面积应按全日门诊人次的15%、每人占面积0.8—1.0平方米计算,设计时可按实际情况加以增减。儿科候诊室要适当放宽面积,可按每人占地面积1.5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 各科候诊室应设置足够的候诊座位数。
  第七条 候诊室应位于整个医院卫生条件最佳地段,室内光线充足,玻地比不小于1/7,通风良好。
  第八条 候诊室地面平坦,强裙1.5米以上宜采用浅色瓷砖等建筑材料,便于清扫、消毒。
  第九条 挂号室与取药室位置要明显,其窗口数量可按小型门诊部1—2个,大中型门诊3—6个设置。
  第十条 候诊处要设置卫生间,并分别在男、女卫生间出口处设2个以上的水龙头,宜用脚踏式水龙头。腹泻病门诊应设专用厕所。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医院候诊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候诊室应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消毒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医院候诊室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和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十四条 候诊室应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第十六条 候诊室应采取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并分类按有关消毒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间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第十七条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洁和消毒。
  第十九条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第二十条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第二十一条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第二十二条 候诊室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候诊室地面、墙面、空气应一天一消毒,传染性疾病流行时应增加消毒频次。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候诊室直接为就诊者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治愈前不得从事为病人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穿戴清洁工作服、工作帽,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候诊室直接为病人服务的人员(含临时工)主要是指分诊台导医、清洁工和消毒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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