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应位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建于清洁区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同时应避免体育馆对周围的干扰。
第五条 体育馆内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立方米。
第六条 观众厅的座席布局和每个座位所占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体育馆应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相应蹲位的男女厕所。男厕每300人,女厕每100人设1蹲位,男小便池每100人设1个。男女厕所均应设洗手设施,其数量按每300名观众一个计算。厕所应为水冲式且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第八条 体育馆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对人体健康发生潜在危害。
第九条 体育馆应设有用于茶(饮)具等公共卫生用品(具)消毒的专用消毒间和保洁柜。消毒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墙面不起灰。用药物消毒者应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用物理消毒者须配备相应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条 体育馆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体育馆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体育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扣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体育馆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体育馆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 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禁烟措施。
第十六条 体育馆供观众饮用的水,其水质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观众饮水的茶具为一次性用品。
第十七条 贵宾间内公共茶具、口巾、毛巾等应在专用消毒间消毒。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体育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性病、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上班时不吃零食。
青海省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展览馆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行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馆址应选在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噪声源及振动的地方,不宜设于地势低洼潮湿地带和主要交通干线旁。
第五条 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第六条 图书馆的阅览室及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第七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必须设置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八条 图书馆普通阅览室,每位读者座位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儿童阅览室,每位读者座位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第九条 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中展品陈列的高度与视距之比:图板陈列品应在0.8—1.6米之间,柜式陈列品为0.2米,实物陈列品应在0.4—0.5米之间。
第十条 设有集中式空调装置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其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距地面不低于2米且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第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对人体有害。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