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视角:影剧院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度。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应小于45度。
第十五条 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前厅照度应为40勒克斯,电影放映前观众厅应为10勒克斯,剧场前厅照度应为60勒克斯。
第十六条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同时应设有消音装置。
第十七条 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吸烟室(处),并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第十八条 为顾客提供饮料茶水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消毒设施或消毒间。药物消毒须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桶),消毒池应加盖防止药液挥发。电子消毒柜消毒应运转正常,并设有保洁柜。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纸屑和垃圾。
第二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禁止吸烟,设置禁止吸烟告示,并应劝阻各类人员不得在场所内吸烟,不得为顾客设置烟缸。
第二十五条 放映电影、录像的场所,放映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保持清洁,至少一周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和喷洒空气清新消毒剂。
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应禁止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供公众使用的麦克风每天使用前必须消毒。
第二十九条 剧场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身体健康的烟雾剂。
第三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供顾客使用的茶饮具必须每客用后清洗消毒,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三十一条 空调装置进风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滤网应半月清洗一次,保持清洁。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与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文化娱乐场所系指供人们休闲娱乐,具有维护结构的场所。如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电于游戏厅(室)、舞厅、迪士高、卡拉OK厅、夜总会、咖啡馆、茶座、酒吧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青海省公共浴室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共浴室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有关规定的,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浴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公共浴室应由门厅、等候室、缓冲间、更衣室、浴室、洗衣房、消毒间、厕所及其他辅助建筑组成。
第五条 公共浴室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条 公共浴室的等候室每个座位面积应不小于0.75平方米。按摩室、休息室每张床(椅)占地面积应大于1.30平方米,走道宽度以1.1—1.5米为宜,必须有机械通风和保暖设备。
第七条 桑拿浴室干、湿蒸房应有防止顾客烫伤的设施。
第八条 沐浴室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地面和墙壁应用不透水的材料砌筑。地面应防渗、防滑、便于清洗消毒,坡度不小于2%,设地漏。屋顶应有足够的保温性能和一定弧度,防止结露滴水。浴室应设气窗,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净高以3.5—4.5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