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机制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务员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公务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州(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二)建设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培训施教机构体系。建设以青海行政学院为中心,各州(地、市)行政学院分院为辐射,以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为补充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体系。有条件的施教机构和普通高等院校要加强联系与合作,扩大我省公务员的培训网络体系。青海行政学院承担全省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的培训及省级机关公务员的培训,举办处级领导任职培训班、专题研究班,以及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班;州(地、市)行政学院分院承担本地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县级党校承担本地区乡(镇)公务员的培训任务。人事部门要根据培训需要,建立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发挥龙头作用。同时,要逐步调整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布局和规模,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有计划地对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有条件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进行资格认定,以确保培训质量。
(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底以前,下一级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培训情况及下一年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培训评估标准,积极运用现代化评估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促进培训教育质量的提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培训证书、有关的培训活动及相关的中介组织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四)创新培训方法。根据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大胆改革传统的培训方法,鼓励采用有利于调动学员学习热情和创造性的方法。总结推广双讲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培训方法,挑选整理行政管理、法律等主干学科的教学案例,增强教学特色和教学效果。
(五)开展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公务员培训的自身规律、特点,用于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六)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在同级人事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同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公务员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培训需求调研、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等一系列活动;积极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信息交流与合作。
五、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