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低保资金需求量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同时,各地要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设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分配、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绝不允许截留、挪用、贪污保障资金,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审核审批保障对象。 各地要在今年4月份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保障对象的家庭审核、复查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必须核准、核实,并将其领取的最低保障金计入家庭收入。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据实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对不如实申报或证明家庭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个人要及时查处,并追回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以维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严肃性。
五、明确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研究,常抓不懈,并及时协调解决低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政府一把手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低保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年终考核和奖惩制度。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当前,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会要随时掌握特困企业的数量,摸清特困职工的家庭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教育和帮助保障对象转变观念,支持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