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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2]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保障网络组织不健全、基层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不够等。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条保障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搞好低保工作,对于促进企业改革、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低保工作。今年以来,江泽民、朱镕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对低保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明确提出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证在今年“七一”前实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工作措施,把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实低保工作力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青政办[2001]252号)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机构改革,充实和加强低保工作力量。各州(地、市)、县(区)要配备2—4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城所在地的镇政府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落实。
  要加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家委会”的建设力度,保证城镇每个社区都有具体负责低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成立社区居(家)委会的地区,要尽快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建立社区组织,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要落实和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解决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使社区居(家)委会充分发挥在低保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各社区居(家)委会要进一步做好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审核、张榜公布等基础性工作,严把低保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坚决杜绝因基层组织不健全或管理体制不顺而造成的相互扯皮、推诿和管理脱节等现象,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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