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收到申请后,应派出工作组认真核实,会同当地农村信用社共同签定评定意见,提交县(市)联社信用乡 (镇)评定小组;
三、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信用乡(镇)评定小组,应认真评估申请乡(镇)的信用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信用乡 (镇)举行隆重挂牌仪式。
第十八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以及其他信贷优惠政策的实施,评定时必须认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绝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否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农村信用社以及县(市)联社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对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外,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牧户,农村信用社将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适当放宽、服务优先的信贷政策。
一、优先发放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牧户在申请生产、生活方面的小额信用贷款时,只需凭信用证、身份证和个人名章,到信用社(分社)在核定的贷款限额内随用随办,不必层层审批;
二、优先支持信用村、信用乡(镇)调整产业结构,支持发展特色农牧业,在发展“反季节”蔬菜、饲养家禽、“西繁东育”、“自繁自育”、农区“四位一体”、牧区草原“四配套”建设等项目上,贷款额度适当放宽;
三、实施信贷资金重点倾斜政策,向信用村、信用乡(镇)倾斜,农村信用社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安排信贷资金有缺口时,由县(市)联社统筹调剂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
四、农村信用社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发展农牧业生产时,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再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各地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到评定办法、程序、方法公开;支农贷款政策、程序、对象、利率公开;对营私舞弊、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第二十一条 督促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建立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发放农牧户贷款数量和质量情况的考核制度,坚持信贷资金“三性”的原则,坚持“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效益”以及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努力提高信贷工作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