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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推行农牧户信用评定制度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扩充股金、清收不良贷款;
  三、村委会所辖优秀、较好等级的信用户占辖区内贷款农牧户总数的80%以上;
  四、拖欠贷款的农牧户占辖区内贷款农牧户总数的20%以内,辖区内不良贷款率为15%以下。
  第十三条 评定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全乡(镇)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已有符合实际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努力营造诚信的投资环境;
  二、乡(镇)党委、政府一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及时向县(市)联社反映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情况;
  三、乡镇党政部门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组织资金,宣传、引导、动员农牧民入股,扩充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支持农村信用社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收回不良贷款,并将其纳入自身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之中;
  四、乡(镇)辖区内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成立以农村信用社
管理人员及信贷人员为主,吸收乡(镇)党政部门代表以及农牧民代表参加的信用村评定小组。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应成立由联社主要领导牵头,联社信贷部门、信用社代表、县党政部门代表及农牧民代表组成的信用乡 (镇)评定小组,负责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信用村的评定步骤:
  一、信用村的评定,应由村委会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并提交村民信用状况报告;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应认真审核村民信用状况报告,提出信用评定的意见,提交信用村评定小组;
  三、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小组应认真评估申请村的信用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农村信用社为信用村举行隆重挂牌仪式。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步骤:
  一、信用乡(镇)的评定应由乡(镇)政府向农村信用联社提出信用评定的申请,并提交信用乡(镇)建设情况以及营造信用环境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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