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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推行农牧户信用评定制度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近三年的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贷款、还款的历史(连续二年)记录;
  (四)所在村(牧)委会对其资信情况的证明;
  (五)农村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对其资信情况的意见。
  第六条 农牧户信用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应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第七条 农牧户信用评定的步骤:
  一、农牧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牧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审核信用户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牧户具体条件以及信贷员的意见,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农村、牧区的农村信用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城郊的农村信用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各等级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和牧区经济状况、农牧民生产经营的规模以及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后,给信用户发不同等级、不同颜色的贷款证(如红色为优秀、绿色为较好、蓝色为一般)。贷款证以农牧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农牧户不准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一般应对评定的农牧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上一次,当农牧户经营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和相应的贷款额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牧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是在农牧户信用评定的基础上,由各地农村信用社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首先是要作好评定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定信用村的基本条件: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能起到战斗堡垒作用,主要领导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带领群众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牧民用好贷款,产品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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