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近三年的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贷款、还款的历史(连续二年)记录;
(四)所在村(牧)委会对其资信情况的证明;
(五)农村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对其资信情况的意见。
第六条 农牧户信用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应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第七条 农牧户信用评定的步骤:
一、农牧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牧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审核信用户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牧户具体条件以及信贷员的意见,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农村、牧区的农村信用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城郊的农村信用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各等级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和牧区经济状况、农牧民生产经营的规模以及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后,给信用户发不同等级、不同颜色的贷款证(如红色为优秀、绿色为较好、蓝色为一般)。贷款证以农牧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农牧户不准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一般应对评定的农牧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上一次,当农牧户经营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和相应的贷款额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牧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是在农牧户信用评定的基础上,由各地农村信用社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首先是要作好评定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定信用村的基本条件: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能起到战斗堡垒作用,主要领导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带领群众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牧民用好贷款,产品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