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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录用聘用单位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保障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条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其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作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通过财政部门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单位缴纳部分和医疗补助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和就诊办法,按安置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六、培训与就业指导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我省主要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七、其他
  (一)建立择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进行登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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