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四月)
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6号、国转联[2001]8号和国转联[2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管理的原则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同时进行。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安置原则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办法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向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移交。
(三)符合西宁地区安置且配偶在省直单位或驻青部队、中央驻青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四)从西宁市入伍且配偶在西宁市及其所辖区、县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五)申请到州(地、市)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所在县(市)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发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通知后持师以上机关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在45日内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