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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的同时,要依据《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495号),对城镇公房(含售后公房)和城镇私房(含标准租私房)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断柁、断檩等危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木结构加固等安全措施。
  (二)设备安全检查
  1.住宅电梯
  检查重点:机房、井道、底坑、运行状态、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2.高层二次供水设备(消防设备)
  检查重点:供水泵(消防泵)、电动机、控制盘(柜)、高、低位水箱(罐)、空气压缩机、供水管道、供水管理情况。
  3.避雷设施
  检查重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住宅配电设施
  平房检查重点:总表、进户线、室外干线。
  楼房检查重点:进户线、楼内配线、配电柜(箱、盘)、接地保护。
  要对以上设备设施进行等级综合评定。
  (三)城近郊区局要对已列入本市“十五”规划中拟进行危旧房改造的164片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项目及依据《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38号)调整和新增的项目情况。请有关区局认真填写危旧房片调查表(附表1、2),汇总后于2003年3月1日前报市局。
  (四)楼房抗震加固情况调查
  依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8号令)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京国土房管房[2002]216号),对1978年以前(“78”规范颁布实施前)建成楼房的抗震加固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施标准(本市除门头沟、密云、怀柔、昌平抗震烈度为7度外,其他辖区抗震设防烈度均为8度)的房屋要逐步采取措施,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抗震加固记录表(见附表3),汇总后于2003年3月1日前报市局。
  (五)楼房平屋面改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情况调查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2003年,本市的“平改坡”工作要加大推广力度。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楼房进行全面的调查,明确辖区内有多少幢平屋面楼房,其中有多少幢适宜进行“平改坡”,特别对于近五年内列入拆迁或危改计划的房屋、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房屋要单独进行统计。各区、县局应按要求填写楼房平屋面改坡屋顶记录表(附表4),汇总后于2003年3月1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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