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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处理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事务,统筹管理全省友城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管理的外事事项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外工作规划和计划;开展对外交往,促进对外合作,根据授权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外活动;加强涉外安全保密工作,注意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对外交往交流中敏感问题动态,遇重大涉外事项,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或商省外事、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2、在出访活动或对外交流合作中,凡涉及党际交往、民族宗教、军品贸易、组团培训以及计划、经贸、科技、外贸、文化、教育事项中应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或审核、审批的重大涉外事项,按业务性质及主管权限,事先由省外事办公室或统战、计划、经贸、外贸、外专、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向中央、国务院对口部门请示,征得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并对具体实施过程归口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审批权限
  (一)属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办理报批事宜。
  (二)省委、省政府审批事项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及省人大和省政协现职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委或省政府审批,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外交部备案。
  2、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国家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经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如来访商谈的事宜涉及党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业务,则需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省政府审批,报外交部备案。
  3、正、副厅局级干部因公出国,按隶属关系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上述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具体办理报批事宜。
  (三)省外事办公室审批或审核事项
  1、审批全省(不含西宁市和省外经贸厅)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事项及邀请外国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来访。
  2、负责办理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团组的事先审核工作。参加国家部委或外省组团的,应事先由部委组团单位或外省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征求省外事办公室意见,同意后方可下达出访任务通知书;省内部门组织双跨团组,组团部门应事先书面征求省外事办公室意见,同意后方可组织并报批。未经事先审核同意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审批邀请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来青进行公务活动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事项。审核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来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及国外新闻机构人员来青采访事项,报外交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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