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发[2002]3号)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外事工作的领导,明确归口管理职责,规范外事工作,严格外事纪律,更好地为国家整体外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外事工作原则及管理体制
(一)外事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地方外事工作是国家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中央外交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外事规章制度。越是扩大对外开放,越要加强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涉外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及外事主管部门。
(二)全省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1、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外事工作。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我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全省外事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外事规章制度和重要规定。
2、省外事办公室是省委及其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我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重要外事事项。
3、各州(地、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授权管理本地区涉外事项。各州(地、市)可根据需要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外事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本地区外事工作,配备专职干部处理外事业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负责人兼任,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和授权,管理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外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