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单位和被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应当主动纠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而且不复核、不按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复核申请人、申诉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受理机关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受理机关、公正委员会在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枉法决定的,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申诉、控告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市级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申诉及控告的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申请书(略)
2.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决定通知书(略)
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申请书(略)
4.受理(限期补正、不予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通知书(略)
5.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诉通知书(略)
6.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略)
7.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控告登记表(略)
8.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