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办理市级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申诉案件。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单位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单位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三条 原处理单位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递交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单位的复核决定复印件,同时还应附上原处理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的申诉工作机构在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时,应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事项如下: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否是受到人事处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第九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单位是否是作出复核决定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是否属于本申诉工作机构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四)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
(五)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六)申诉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七)申诉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经审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通知书》;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向申诉人发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