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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国有股股东,更不得变更股权性质。
  (四)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股的转让,应由国有股股东(或持股单位)提出转让或划转的意向申请和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转让的目的、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数额、转让价格、转让时间以及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等,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国有股股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受让方草签协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份公司重大转让事项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国有股回购和股权置换、“壳式”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股股东比照上述程序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集团母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成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母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应由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但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
  (七)股份公司各国有股股东不能同比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
  (八)国有股股东应依据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经股东大会提名,选举尽职尽责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也可直接委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在授权的权限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六、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缴入省财政厅产权转让收入专户,纳入国库。对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子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产权转让收入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可由集团母公司收取,集中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职能部门持有国有股的股利和转让收入,由省财政厅收缴。纳入国库,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持有的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监督收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应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单独的资金账户,用于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
  (三)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权进行调剂。
  (四)省级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和社会保障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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