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案经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同意后,转让双方草签转让协议,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转让双方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的申请受让和出让文件;
2.被转让企业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决议和转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3.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4.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5.转让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国有企业之间跨市、跨行业办理无偿划转的程序:划入、划出双方的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被划转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向省财政厅提出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省经贸委关于同意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复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划转双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划转等产权变动行为完成后必须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省财政厅要重点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
五、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及受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有股。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发起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须在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前征得出资人同意。
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
(三)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因送股、转增股、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造成国有股数量、结构以及持股单位发生变动的,国有股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持股单位和数量,依据经批准的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登记事宜,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