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企业改制时,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经中介机构审定核实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对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未办理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10年的标准;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省属企业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5年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上各项费用均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此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产(股)权变动管理权限
(一)国有企业发生产(股)权变动行为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行为须由两家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对实际存在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营权、商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应一并进行评估。审计调账价值和资产评估价值与原企业账面价值增减较大的,中介机构要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之间的产(股)权变动行为,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数据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直接办理资产变动报批手续。
(二)已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在其内部企业间进行的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由部门或行业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公司审批。
(三)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复改制方案,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所属子企业设立的企业改制和产(股)权或国有出资转让,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抄送省财政厅。
四、企业改制的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企业改制方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拟新设立的企业章程;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