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
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
(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转让产(股)权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净资产减去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的数额后的价值。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建时,需要冲减净资产的资产损失,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