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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规划区。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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