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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积极做好中介机构与隶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以适应入世需要。在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中介机构,逐步改变中介机构门类残缺、数量不足、行政色彩浓重的现状。
  十二、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对科技型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能全部到位的,只要初始投入部分达到3万元以上,允许其分期注入,但须有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或企业法人对其注册资本(金)不足部分进行担保。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追加到50%以上。分期注入的期限最长为2年。
  十三、鼓励民间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参与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高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分期到位办法按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四、对于企业为鼓励具有专业管理才能、技术特长的个人和拥有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处置权的个人而给予的技术股、管理股,登记注册机关应积极为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对于改制企业由内资企业转为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只要属同一登记注册机关管辖的,一律按变更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改制后的企业,留在原登记注册机构登记管理。
  十六、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对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工商机关要认真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并免收登记费。非国家试点债转股企业,只要企业实有资产大于债权,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企业间实施债权转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债权是国有资产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债权是非国有资产的,只要债权人认可即可。
  十七、积极支持企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加入跨国公司。登记机关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十八、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兴办科技型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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