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未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组织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改制后的企业无论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要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登记注册。
六、鼓励并引导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七、把企业字号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建立全省知名企业字号认定保护制度。对于拥有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知名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知名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未经知名字号拥有企业允许,全省其他同行业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该知名字号;对于经营多种行业或者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字词。
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取消行政区划,并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核准。
八、对企业经营范围,只要法律不禁止、企业要求登记的,一律核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只由分公司办理前置审批,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九、对于企业的仓库、车间,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论与注册住所是否在同一地址,都不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外埠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对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无产权证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即可;只有使用权的,只要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
十、积极引导大型企业组建以资产联结方式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总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者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