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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
 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7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
           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积极应对入世后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要求,现提出全省工商部门立足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意见。
  一、做好各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投资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对经省、市政府授权并批准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及由乡、镇政府组建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集体资产投资主体,都要积极做好登记注册工作。投资主体是多元投资、符合《公司法》的按公司登记注册;投资主体是单一投资、不符合《公司法》的按“×××资产经营中心”登记注册。
  二、积极引导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再次转制。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原则上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已经登记注册的,要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对再次转制的国有公司要积极发挥“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作用,对其章程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产生程序及议事规则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查并助其完善。
  三、简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减少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环节。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凡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的前置审批一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登记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原由省市政府设置的前置审批,按照省政府清理后保留的规定执行;今后,新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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