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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2]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加基金收入、实现“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应稳中有升,但自去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使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出现了下降态势。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从业人员结构多元化的形势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扩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以下简称扩面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面工作的重点
  要将应参保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重点是将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采取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改革的企业及其职工,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并轨”及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要全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业人员不能因失业或变动工作岗位而失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扩面工作的目标
  本次扩面工作要保证我省社保试点期间参保人数不降低。到2002年底,参保人数要不低于2001年底水平;到2003年底,参保人数要不低于2000年底水平;以后各年参保人数要逐年有所增加。
  三、扩面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统一安排,有关部门配合,企业依法参保,社会联动扩面”的工作方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保证全面完成扩面任务;省政府将把扩面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市社会保障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补助挂钩,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的市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扩面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地税、工商、经贸、外经贸、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工会组织可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及时调查处理企业不依法参保等问题,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通过发布消息、开设专题等方式,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意识,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适当时机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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