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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五、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发放任何住房项目贷款。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买房,增强权益意识和贷款需求,使职工从公积金制度和政策中得到实惠。凡没有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要积极运作,尽快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转变作风,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0%。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市不得超过两家。各市确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及网点,应当报省监管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所属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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