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通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呈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职工和单位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复核,并按
《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对职工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及时核实,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其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列入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好但至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首先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逐步向其他行业延伸,最终达到所有单位招聘职工,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都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确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近期内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有关规定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
《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新设立单位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对违反
《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据
《条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