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也可委托银行代办业务。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符合设置标准的县(市)和单位可改组为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自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规范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成立一个,全部调整工作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开展。
三、理顺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职能,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与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专门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专职机构。省监管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办法,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监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