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由其委托的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站)负责实施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一些规模较大(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技术较复杂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则上应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站)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2、参与重大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查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4、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5、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装饰装修工作新动态上报有关部门;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装饰装修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2、按规定审查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持有关图纸资料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领取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凡建设单位没有专业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4、工程开工前,持承发包合同(含监理合同)、设计图纸、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5、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6、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