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973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及公路路产管理,促使公路及公路路产损坏赔偿估价的科学化,根据《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和《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施工、建设、违章行驶等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后的损失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或破坏后,高速公路损失金额在1.2万元以内,干线公路损失金额在6000元以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处理,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高速公路损失金额超过1.2万元,干线公路超过6000元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