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
(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提倡高等教育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按规定经过批准,民办学校也可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但不搞一校两制。
(二)经批准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公办高校可利用社会资源或与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合作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公办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应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教学管理。
(三)进一步拓宽民办高等教育投融资渠道。允许民办高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根据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允许民办高校接纳社会捐助资金(资产)办学,并与捐资单位和个人签定协议,按协议规定使用捐助资金(资产)。对向民办高校捐款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实行税收减免,并予以表彰。
(四)新建、扩建民办高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公办学校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六)民办高校的设置审批,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教育部审批的,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举办者按规定申报;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在办学标准和条件方面将予以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宗教学校。
(七)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计划、人事、公安、城建、土地、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大专学历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到民办高校任职,当地教育、人事、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高校的受教育者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高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八)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各商业银行要比照公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贴息比例给予贴息。
(九)民办高校可依据学生平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招生收费标准,报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并公示。
(十)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在专业设置、生源计划安排等方面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