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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02]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使我省的高等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进而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加快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专门人才。但是,与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面对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后更为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的新形势,高等教育必须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切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尽快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三)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使社会和广大群众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了解党和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要注意发现、总结和宣传民办高校举办者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和办学成绩突出的好典型。对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要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监督,坚决制止对民办高校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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