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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2]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省政府决定再次对县(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并对人均财力较低的县(市、区)给予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为切实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移支付资金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的要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发放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事关农村稳定和干部教师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要求,今年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民兵训练费和弥补村级经费缺口的资金外,其余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和乡镇机构的正常运转。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要首先进入工资专户,优先保证教师和干部工资的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要纳入县乡财政体制调整范围,统筹安排。对税费改革后村级经费有缺口的,县乡政府要从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补助,其中1500人以上、农业税附加不足2.5万元的村补到2.5万元,1500人以下、农业税附加不足2.3万元的村补到2.3万元。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违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有关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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