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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2]70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厅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厅级(含已退休)人员98%。60岁以上正厅级人员患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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