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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主办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办结所有手续。不具备条件或按规定不能办理的,须向投资者做出书面答复。
  (四)工作协调制。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定期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
  (五)重点项目联系制。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联系重点项目,及时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为重点项目提供审批、登记、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全程踊跃服务,协调解决投资前后遇到的各种问题:
  1、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水电气供应、通讯等手续的,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其它问题,由各级计划、经贸、经协部门负责。
  3、省级经济协作部门、招商引资机构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州(地、市)相关部门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合作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服务。
  (七)公开评议制。各级政府每年组织投资企业,对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执法、监管、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一次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依法检查制。有关部门进行的检查,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依法进行,禁止对企业重复、多头检查,检查人员都须持证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下列行为的行政监督:
  (一)拒不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的;
  (二)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办证、登记注册过程中无故拖延扯皮、吃拿卡要,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的;
  (三)借口检查、评比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禁止“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规定,巧立名目为部门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
  (六)违反企业意愿,要求其参加以赢利为目的的培训、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的;
  (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的;
  (八)向投资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九)要求投资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的;
  (十)供水、供气、供电、铁路、电信等公共服务类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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