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入品管理
切实加强对全省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合格的企业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对合格的产品给以产品批准文号,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按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添加违禁药品和超量添加药物添加剂的查处力度,杜绝违禁药物在畜禽饲养中的应用。
积极开发、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鼓励开发使用生物饲料、兽药。
(三)生产过程管理
动物饲养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饲养过程中,应加强场内环境管理,严格防疫技术规程,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对有可能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饲料、兽药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添加剂,必须执行休药期。
要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强化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尽快达到建设标准。
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建设自己的无公害原料生产基地,或与畜禽产地建立产销直挂关系,实现从生产到加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严禁加工企业收购带病、带毒的畜禽及产品,以保证原料质量。
(四)包装标识管理
逐步推行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无包装的畜禽产品上市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对包装上市的畜产品,包装上应具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如产品生产单位 (厂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包括兽药残留限量所依据的标准等,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出口畜产品按照出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场准入管理
严把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入口关,要重点对各级市场上的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对有毒有害物质超限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产品、含“瘦肉精”的猪肉、注水肉。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对出栏及屠宰畜禽的检疫检验,将染疫或疑似染疫、饲喂或疑似饲喂违禁物品的畜禽及其产品限制在饲养场、户或屠宰厂(场)点,经过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允许进入流通环节。
动物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严格按照被检动物必须有免疫标识、确系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必要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等条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员在实施屠宰检疫时,必须严格查证验物,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畜禽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验讫标志进入市场交易。对猪、牛、羊等牲畜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凡没有免疫标识的,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得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