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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为目的,以控制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为重点,通过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我省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末,达到以下目标: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基本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主要市场畜产品抽检合格率85%以上;注册、登记的出口企业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二)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基本控制畜产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残留超标问题,动物疫病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一步健全,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具规模,基本上满足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
  (四)规模养殖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达到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
  (五)建成一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县,基地县生产的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
  三、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为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的监控,必须加强畜产品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5个环节的管理。
  (一)产地环境管理
  按照《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和国家发布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及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动物饲养场周围环境的管理,控制外来污染物,使畜产品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把好畜产品的质量关。
  动物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生产,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物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建设、经营和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新建畜禽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厂,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坚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应采取治理措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已建场(厂)要在“十五”末达到环保要求;养殖小区建设要统一规划,参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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