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贸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电解铝工业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经贸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解铝工业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解铝工业宏观调控的意见
“十五”以来,我省电解铝工业发展较快,但是近一个时期与全国一样出现了“过热”的苗头。2001年全省电解铝生产能力已达到87.8万吨,产量68.4万吨,其中,当年新增生产能力21.2万吨,产量25.7万吨。目前在建电解铝项目总规模63.3万吨(其中已建成投产17.5万吨),这些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即使扣除关闭淘汰的自焙槽生产能力,我省电解铝生产能力也将超过140万吨。
在省铝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电解铝发展“过热”现象进行了调控,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电解铝工业的宏观调控,促进我省电解铝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要按照国办发[2002]29号文件要求,尽快对电解铝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新建电解铝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和建设。“十五”期间,省、市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一律不再批准建设新的电解铝项目。
二、电解槽电流在60KA以下或现有规模在5万吨以下的电解铝企业,以及未经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在建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得享受优惠电价。环保不达标的60KA小自焙槽要在2002年底前关闭。
三、对现有规模加上在建规模(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项目)仍在5万吨以下的电解铝企业,除不再享受优惠电价外,还要随时跟踪,严禁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通过市场竞争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关停、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