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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关于
 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版权局《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正在使用的软件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并在使用正版软件和清理盗版软件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各级政府部门清理盗版软件的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5月21日

        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版权局 2002年3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精神,为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保护知识产权,现就我省各级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集中清理
  目前盗版软件的泛滥,严重损害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冲击了软件正版市场,影响了软件产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软件市场,促进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带头使用正版软件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使用软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
  二、方法、步骤和检查验收
  (一)自查阶段(2002年6月1日至7月15日)
  各州(地、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需软件的核定。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本单位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并检查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是否具备必要的书面授权使用文件。自查结束后,请及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省版权局,同时抄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经贸委)。
  (二)更换正版软件阶段(2002年7月16日至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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