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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
 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政发[2002]5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快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省“两个体系”建设的水平落后于发达省份,更落后于发达国家,严重影响了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创汇,极大地限制了优质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发挥,制约了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因此,加强“两个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两个体系”建设是我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两个体系”建设的自觉性。
  二、加快各级各类标准的采标步伐
  目前,我国共有涉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166项,我省地方标准857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国外先进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我省农产品都要依据这些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检测。凡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能够采用的,要尽快转化为我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对外出口的农产品要根据进口国要求,分别达到该国的国家标准。
  在两年内,我省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垦总局系统所属国营农场,以龙头企业为主的订单式农业企业生产的粮食应基本实现专品种种植和收购,并全部按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种植。其他主要农产品也要按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出口农产品按进口国标准组织生产。力争经过3至4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以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安全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为重点,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基础,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接轨,满足生产和市场需要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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